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点征补安告〔2026〕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宜昌市点军区2025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宜昌市点军区城市更新项目-航空学院口袋公园)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点军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点军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点军区桥边镇石堰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宜昌市点军区2025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宜昌市点军区城市更新项目-航空学院口袋公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用于宜昌市点军区2025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宜昌市点军区城市更新项目-航空学院口袋公园),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3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拟征收宜昌市桥边镇石堰村土地共计0.6282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公园绿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点军区桥边镇石堰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6282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1771公顷);不涉及地上房屋,涉及旱地0.0372公顷,水田0.1399公顷,林地0.0809公顷,果园0.2194公顷,田坎0.0157公顷,农村道路0.0102公顷,坑塘水面0.1249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点军区人民政府《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4〕1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II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标准为:6.75万元/亩,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5.4421万元、安置补助费38.1632万元、青苗补偿费0.9829万元,合计64.5882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4〕1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桥边镇石堰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桥边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桥边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桥边镇人民政府或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点军区分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桥边镇人民政府、桥边镇石堰村并已在点军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dianjun.gov.cn/。
联系人:贾波 联系电话:0717-6671936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点军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